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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7年9月6日  共浏览6429 次   出处:兴安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浙江临海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办法

出现39种情形之一,领导干部要被终身追责

浙江省台州临海市日前出台《临海市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为领导干部任免划出了“绿色底线”。

《实施办法》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和“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原则,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体系。

哪类领导干部将被追责?记者了解到,追责对象囊括了三类党政领导干部,分别是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

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追责?《实施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党政领导干部,共列举了39种将被追责的情形。如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等。

《实施办法》还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责任追究方式分三个层次: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政纪处分。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镇(街道)党委政府具体职责和40个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认定,党政同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惩教结合”原则。相应的责任追究实施主体和程序等也在《实施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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