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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7年9月6日  共浏览6288 次   出处:兴安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干部考核奖惩重要依据

 

 

为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提出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年一评价 五年一考核

《办法》明确,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设区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方式。

评价方面,重点评估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要求,每年开展1次。

考核方面,主要考查各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替代指标更具江苏特色

《办法》印发后,江苏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委组织部印发《江苏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全省绿色发展又有了新的标尺。

《江苏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主要是衡量地方每年生态文明建设的动态进展,包含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7个一级指标和56个二级指标,与国家考评江苏省的指标总体保持一致,有两项指标根据江苏省省情作了替换:一是“生态红线管控水平”替代“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二是“人均生态产品供给水平”替代“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

《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度、生态事件等5部分24个指标,其中,有16个指标为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与国家考核指标相比,江苏省增加了一个指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这也是江苏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有1个指标作了替换:“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改为“生态红线管控水平”。

目标考核突出公众获得感

《办法》要求,年度评价按照江苏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设区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设区市绿色发展指数。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其中,江苏省绿色发展指标将依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和江苏特色指标构成。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江苏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7月底前完成。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设区市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调离、提拔、退休后也要追责

考核报告须经江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成效的重要标准。

《办法》规定,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设区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设区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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